资阳一驾驶员强行超车,引发事故负全责

  
2026-08-06 10:26:03
     

兰笛 李凤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8月5日,记者从资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获悉,近日,该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资阳市雁江区321国道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通过细致勘查、调取路口监控视频及核查当事人行驶轨迹,完整还原了事故全过程。


事发时,当事人段某某驾驶川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1国道由丰裕镇往内江市资中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段某某在未充分观察前方路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加速准备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川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然而,在其实施超车动作时,前车驾驶人胡某某已正常开启左转向灯并进行左转弯操作——这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超车情形。段某某因疏忽观察、违规强行超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段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段某某骑行时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在撞击中有效保护了头部,仅造成轻伤,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公安交管部门结合事故全过程、取证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本起事故的根本及全部成因系段某某实施前车左转弯时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后车不得超车。

据此,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驾驶人段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5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

资阳公安交警郑重提示:道路超车必须严格遵守通行规则,行经路段、路口时应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或会车时,均属于法定禁止超车情形,强行超车极易引发正面碰撞或剐蹭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务必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乘人员全员系好安全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速、强行超车、分心驾驶等交通陋习,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