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投资万余元养土元却没得到现场指导,法院判决公司退还购种款

  
2026-08-06 10:41:1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土元养殖回购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四川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未全面履行技术指导义务构成违约,判令其退还养殖户王某土元种苗购买款12800元。

王某系贵州省丹寨县一名普通农户,2025年4月通过抖音广告与农业公司取得联系。在前期沟通中,农业公司业务代表“宋经理”通过微信向王某作出多项承诺:保证种苗存活率达90%以上、低于90%由公司负责补苗、派技术人员上门进行一对一现场指导,并宣称30组土元三个月养殖毛利可达7至8万元。基于这些承诺,王某于2025年5月8日与农业公司签订《土元养殖合同书》,支付12800元购买35组土元种苗。

合同约定,农业公司长期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指导,种苗送达存活率可达90%,低于部分由公司负责补充,不另收种苗费。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5月8日至11月7日。

2025年5月15日,王某收到种苗后即询问技术老师何时上门指导,农业公司指派“余师傅”通过微信进行远程指导,始终未安排人员到现场。此后数月间,王某多次向“宋经理”和“余师傅”反馈土元大量死亡,请求技术支援。2025年9月,王某告知土元“死得差不多完了”,农业公司方面未给予有效回应,“余师傅”仅简单建议“加营养土”“喷点水”。2025年9月20日之后,农业公司再未对王某进行任何养殖指导。

2025年12月,王某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种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没有养殖土元的经验,对技术指导依赖性较高,农业公司在合同磋商阶段承诺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但实际履行中仅提供远程指导,在王某提出土元死亡后也未安排专人现场排查、未按约补苗,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今年5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书》于2025年12月29日解除,农业公司退还王某购种款12800元。

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合同未约定必须“现场实地”指导,远程指导已履行义务;王某使用自来水、超市大白菜喂养导致土元死亡,且“送达时存活率90%”并非养殖全过程存活率。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合同磋商阶段农业公司工作人员承诺派遣技术人员上门现场指导,该承诺对王某订立合同具有决定性影响。合同履行中农业公司仅提供微信远程指导,在王某多次反馈土元死亡时未能及时有效响应、未补苗,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同时指出,农业公司未在合同履行中明确禁止王某使用自来水或大白菜喂养,亦未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土元死亡。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