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赋能水环境治理!广安污水处理条例修订新规8月15日施行

  
2026-08-05 14:16:11
     

刘晓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8月5日,记者从广安人大获悉,《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的决定》,经广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法规依据、设施档案管理、突发险情应急处置、法律罚则等内容作出重点调整。

法规第一条将立法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上位法有效衔接。

针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台账管理,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进一步细化档案建设要求,明确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档案涵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设备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等资料,严禁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相关资料,补齐运维监管制度短板。

在突发情况处置方面,修订完善第二十七条,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遇到设备故障、重大水质污染、超负荷运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状况,必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同步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报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报,协同开展处置工作,厘清险情发生后企业、主管部门的处置报告链条。

法律责任部分对第四十一条作出细化,区分不同档案违法情形设置梯度处罚。对未建立、保存监测台账,或者档案资料不实的,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处罚;对设备运维、安全生产等其他档案违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让处罚标准更加精准可落地。

同时,本次修改删去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精简法条,理顺整个法规逻辑体系。

据了解,《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是该市水环境治理领域重要地方性法规,此次局部修改,紧扣生态环境治理现实需要,进一步压实污水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健全应急处置链条,细化监管处罚标尺,将为广安城乡污水治理、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