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民间借贷利息个税权责边界 攀枝花这起年度典型案例统一民税交叉裁判尺度

  
2026-08-04 16:49:46
     

李建琼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民间借贷是多层次投融资体系的重要补充,对盘活民间闲置资金、助力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利息个税缴纳、代扣代缴权责模糊,民事意思自治与税收法定原则适用冲突频发,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近日,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攀枝花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涉税纠纷,明确企业无权单方抵扣利息税款,依法判令借款企业全额支付拖欠利息。该案成功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利息与违约金认定》,为化解民事法律与税收法律交叉争议、规范民间融资涉税行为提供权威司法范式。

多年多次借贷积欠利息 单方扣税引发纠纷

该案属于长期、高频经营性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至2016年,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周转,分四次向自然人雍某某借款,累计本金128万元,双方根据不同借款批次分别约定24%、36%不等的年利率。履约期间,企业陆续归还大部分本金,剩余小额本金经协商予以免息结清。

2019年,双方签订利息结算协议,对历年欠付利息作出分期清偿约定,但企业未足额履约。2021年,该公司再次借款30万元,结清本金后拖欠利息未付。经核算,企业累计欠付利息17.98万元。

还款过程中,双方因个税代扣代缴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涉案企业以自身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为由,主张直接从利息中抵扣税款。雍某某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未就税费扣缴达成任何约定,且企业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完税,无权擅自克扣利息。协商无果后,雍某某诉至法院。

两级法院精准审理 明确税款权责归属

米易县法院审理查明,民间借贷利息属于法定应税所得,出借人需依法申报纳税,付息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但该案中,涉案企业既无双方税费代扣约定,也无税务申报记录、完税凭证,无法证明其履行过扣缴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未依法履职、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抵扣利息缺乏法律支撑,无权以此为由拖欠、克扣约定利息。2024年5月,米易县法院一审判决该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剩余利息17.98万元。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院二审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穿透难点 统一民税交叉裁判标准

承办法官介绍,不同于薪资、劳务报酬等必须由单位统一扣缴的劳动性所得,民间借贷利息属于财产性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弹性,也是审判难点。该案厘清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厘清民事自治与税收法定边界。税费负担可由双方民事约定,但代扣代缴属于公法强制义务,不因民事约定免除。无约定、无实际申报完税行为的,企业不得单方扣息抵税。

确立借贷应税行为实质审查标准。法院摒弃“一刀切”认定,对小额、偶发亲友互助借贷从宽处理;对周期长、频次高、金额大的经营性借贷,明确利息收益适用20%税率依法征税。

区分双重法律责任。出借人是税款最终责任主体,企业是扣缴程序责任主体。企业“应扣未扣”将被税务机关处罚,但行政责任不能抵销民事付息义务,税款追缴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职权,不由民事审判抵扣处理。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将被处以应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法官表示,民事审判重在平等保护各方民事财产权益,税收征管重在维护国家财政税基。本案裁判严守司法职权边界,既防止利用民事交易规避税法义务,也杜绝以公法规则不当干预正常民商事活动,实现公私法益平衡保护。

典型案例立规明界 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据介绍,该案有效填补民间借贷涉税纠纷裁判空白,纠正了市场两大常见误区:企业不能仅凭扣缴义务人身份擅自抵扣利息;经营性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应税所得,出借人应主动申报纳税。

该案明确,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须以实际申报、合法完税凭证为依据,倒逼市场主体完善合同涉税条款、规范财务台账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该年度典型案例理顺司法审判与税收征管权责边界,形成“法院定民事纷争、税务管税收征管”的协同治理模式,既守住国家税基安全底线,又依法保护合法民间投融资权益,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