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水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某称“这人又不是我开车撞上去的,是意外,凭什么让我赔钱?”可事实究竟如何呢?车主对车辆的责任可不仅仅局限于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注意责任,还有车辆状态的安全管理责任。
2026年5月,李某将自己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停靠在一乡镇农贸市场附近的路边,仅打开双闪灯后,在未熄火和拉手刹即下车离开赶集。结果该车在无人员操作的情况下自行向前滑行,李某回来发现后连忙上前试图控制车辆、拖拽右侧车门,但反而被车辆拽着一起向前滑动,并将前方正常行走的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倒地受伤并住院。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电动四轮车的手刹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李某对此知情但一直未修理好,仍开车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车辆安全负有管理义务。该车辆的自发行驶与车辆未熄火、未拉手刹有关,李某离车未熄火和未拉手刹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以及其明知自己的车辆手刹存在安全隐患却仍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法院认定李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理应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因自己对车辆的不当管理赔偿王某16000元,双方息争止诉。
法醒官提
车主责任并非“离车即完”,车主对车辆的管控义务贯穿驾驶、停放、维护等全过程。车主应尤其小心手刹、制动等关键部件的异常,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否则一旦车辆因自身故障或操作不当而失控,即使未直接驾驶,车主仍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