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随着城市养犬群体持续扩大,住宅小区内因遛犬未束绳引发的宠物撕咬、财物受损与人身风险纠纷频发。疏于管护、伤情处置不当等情形,极易激化邻里矛盾,催生各类赔偿争端。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两级法院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双方过错,厘清民法典相关侵权条款适用界限,通过公正裁判树立文明养犬行为规范,让司法既有法理尺度,更具民生温度。
小区犬只突发撕咬 延误救治加重财产损失
2026年2月清晨,市民卢某牵引自家宠物犬,在仁和区普达一处小区道路正常通行。业主肖某饲养的小型杜宾犬未佩戴牵引绳,处于无人管控状态,突然冲出扑咬卢某的宠物犬,并追逐卢某,对小区行人形成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卢某当即报警。经调查,辖区派出所认定肖某未依法履行养犬管理义务,对其予以警告。事发当场,卢某仅简单处理宠物体表可见伤口,未能及时检查隐蔽部位伤情。时隔18天,宠物背部隐匿咬伤创口出现深度感染,皮肤大面积溃烂。卢某随即送医救治,扣除无关开销后,共计产生医疗费8035.8元。后续,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饲养人肖某承担全部医疗损失。
庭审中,肖某辩称,犬只是因他人解开牵引绳才失控肇事,同时主张时隔多日才就医,无法证实感染伤情与犬只撕咬存在因果关系,拒绝全额承担医疗费用。
一审甄别双方过错 适用过失相抵划分责任
仁和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在居民小区内放任犬只无绳跑动,未尽到基本看管义务,是本次冲突发生的主要诱因。对于他人解开犬绳的抗辩意见,肖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法院指出卢某自身存在过失。宠物遭受撕咬受伤后,卢某仅处理表面伤口,未全面排查隐匿创伤,延误诊疗时机,致使伤情持续恶化、治疗费用增加,应当对扩大的损害后果自负相应责任。
结合事件起因、过错程度与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相关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令肖某赔偿医疗费4017.9元。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杜宾犬属于禁养烈性犬,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厘清法条适用 终审判决引领文明养犬新风向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监控录像、行政处罚材料、诊疗凭证等证据逐一核查。现有证据及公安认定显示,案涉犬只为小型杜宾,不足以认定为当地禁养烈性犬,本案不适用烈性犬侵权特殊归责条款,一审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二审法官阐释,虽然犬只撕咬是损害发生的源头,但被侵权人未及时全面检查、规范救治,客观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身过错客观存在,一审责任划分裁量适度。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一审判定过错、二审明晰法理,释放清晰司法导向:对养犬人而言,小区遛犬牵绳、妥善管束动物,是保障公共安全、防范侵权纠纷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受损后应当及时全面查验伤情、规范就医,若因自身疏忽造成损失扩大,同样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犬只侵权确立差异化归责原则,烈性犬致人损害适用严格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责任减免情形;普通家养宠物引发损害,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养犬群众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广大市民遭遇动物侵害后理性处置、及时取证维权。依靠法治规范养犬行为,妥善化解邻里纠纷,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