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焱彬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只有车辆发生物理碰撞,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司法裁判厘清法律误区:车辆未发生接触不代表无需担责,驾驶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驾驶人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案件中,涉事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迫使非机动车驾驶人紧急避险,最终电动车失控摔倒受伤,全程两车无任何物理接触。事发后,机动车驾驶人坚持“无碰撞、无责任”的说法,拒绝承担伤者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龙马潭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情作出专业释法。法官表示,法律认定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车辆碰撞并非前置条件。判断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核心看三点:一是事故发生在法定道路范围内;二是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三是该违法驾驶行为和伤者人身、财产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便两车全程没有接触,也构成交通事故,过错方必须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针对当事人提出“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免除自身赔偿义务”的抗辩理由,法官予以明确否定:“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法院可结合监控、当事人陈述、现场痕迹等全部证据,独立划分各方民事责任。”
此次案件宣判后,龙马潭区法院依托条漫普法形式开展以案释法,直观拆解“无接触事故”法律逻辑,向广大驾驶人普及道路通行法律知识。另外,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驾车出行务必规范操作、文明礼让,变道、超车、会车前仔细观察周边路况,杜绝各类危险驾驶行为;若因避让他人违法驾驶发生事故,要及时留存现场视频、照片、就医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