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一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以为将债权转让给自家子公司,就能转移结算的工程款、规避法院执行、实现金蝉脱壳?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建设集团、建设集团全资子公司、实际施工人及工程发包方共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发包方向母公司建设集团支付800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查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某项工程,审计显示,此项目最终结算金额达5200余万元。但该企业早已债务缠身,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31件执行案件,累计被执行金额高达5290万余元。在身负巨额到期债务、理应积极清偿欠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并未主动履行偿债义务,反而试图通过关联操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2025年3月,该建设集团为截留工程款,主动联合实际施工人、全资子公司及工程发包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案涉800万余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自家全资子公司,用以抵销该建设集团对子公司的出资义务,同时明确要求发包方优先将该笔工程款支付给子公司,以此实现工程款“内部流转”。
项目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发包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2026年2月,该建设集团的子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将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诉至法院,索要涉案800万余元工程款。
案件庭审过程中,法院核查发现,《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建设集团身负巨额未清偿债务,存在明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嫌疑,遂依法要求该公司举证证明此次债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恶意逃债意图。面对法院举证要求,该建设集团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在此情况下,该建设集团转变诉讼方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与案件诉讼,主动主张此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令发包方将800万余元工程款直接支付至自身账户。蹊跷的是,该案被告发包方、实际施工人均全盘认可该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各方态度高度一致,让这场看似正常的维权诉讼,变成了企业自导自演的内部操作。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审理认为,该建设集团在已被列入失信名单、负有大量到期债务的前提下,通过向全资子公司转让工程款债权,直接缩减了自身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极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执行实现债权,主观上恶意逃废债意图明确。同时,涉案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建设集团存在高度关联关系,且未能举证证明为涉案债权支付了合理对价,也无法证实其对母公司的巨额债务不知情,法院依法推定其子公司同样存在主观恶意。
综上,案涉债权转让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属于恶意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该建设集团的诉讼主张,确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发包方向该建设集团支付800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其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公司人格独立、自主交易并非企业恶意逃废债的“护身符”。市场主体假借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债务的行为,看似是左右逢源的“操作手段”,实则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