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剑 秦水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为谋取林下种植私利,攀枝花市仁和区一男子擅自潜入国有林区盗伐林木,肆意破坏原生森林生态。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判令其补植复绿、赔偿生态损失,以“刑事惩戒+生态修复”双责同追的司法举措,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用法治力量守护金沙江畔绿水青山。
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私伐林木破坏生态
2024年2月至3月,仁和区啊喇彝族乡村民文某为培育茯苓增加收入,因缺少种植所需松树基料,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电锯潜入辖区国有林地,非法采伐国有云南松20株。
为掩人耳目、逃避查处,文某将盗伐的树木截成树段,分批搬运至自家核桃林地,覆土覆膜掩埋用于培育菌种,自以为隐蔽作案无人察觉。
2024年10月,林业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开展核查,并联合司法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取证。经专业鉴定,涉案云南松原木积量10.403立方米,立木蓄积量达17.338立方米,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林木直接经济价值3121元,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其盗伐林木犯罪事实。
案发后,文某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涉案林木全部追回。其自行栽种桉树试图修复生态、主动缴存部分生态修复资金,但法院审理认定,桉树并非本地原生树种,无法替代云南松林生态功能,不属于有效生态修复,仅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一案双罚同步追责 刑民并治补齐损害
本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公诉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诉犯罪行为,又依法追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追责、修复双向发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主动预缴修复资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责令其严格按照林业部门标准补植云南松壮苗100株,确保三年苗木保存率不低于80%,逾期未履行将承担代种费用,全面承担生态修复与公益赔偿责任。
恢复司法筑牢屏障 以法护航绿水青山
本案是仁和区法院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充分实践,以坚持“惩罚+修复”的新型审判模式,实现惩治犯罪、挽回损失、修复生态三重成效。
法官认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森林资源更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擅自采伐国有林木,不仅侵害国有财产,更破坏区域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行为坚持零容忍,绝不允许以破坏环境换取个人私利。
下一步,仁和区法院将持续践行生态文明司法理念,常态化推进“补植复绿”机制,以刚性司法约束、柔性修复治理,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公正裁判引导群众敬畏生态、守护自然,持续擦亮区域绿色发展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