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清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岳池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时,当事人因不理解赔偿划分规则,庭审陷入了僵局。
2025年6月,尹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车辆受损。经岳池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尹某、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后,张某车辆维修共计花费2660元,尹某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
张某遂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理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张某赔付2330元,并与其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法取得追偿权,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尹某支付代偿款233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尹某始终无法认同赔付标准。
“我们是同等责任,为什么总损失2660元,就要我负担2330元。”尹某称。
保险公司代理人:“交强险赔付规则是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你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所以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需由你承担。”
尹某:“我还是想不通为什么要赔这么多......”
如何打破庭审僵局?承办法官想到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挑选出类似案例,随即耐心通过入库案例向尹某释法明理,看着类案的裁判规则与裁判尺度,尹某理清了赔付逻辑,更深刻认识到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重要性,心中疑惑得解,当即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具备公益兜底的社会保障作用。如果你驾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交强险可以先行赔付弥补对方损失;若是你自身在事故中受损,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同样能为你分担损失。
尹某:既然有法律依据,同类案例也都是这样判的,那我现在就把钱付清。
岳池县法院法官提醒: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是日常出行高频代步工具,不少车主存在侥幸心理疏于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反而会面临更大的赔偿风险。务必按时投保交强险,筑牢出行安全防线。
此案的圆满化解,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调解工作中的独特价值。相较于单纯宣读法条,真实生效案例直观清晰、说服力强,能够快速消除当事人对裁判标准的质疑,从根源化解对立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下一步,岳池县法院将持续深挖案例库“富矿”,充分发挥判例示范引领作用,从源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