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自身因征信不佳,让恋人套现网贷后借给自己36万余元。分手后两人对簿公堂,法院判借贷合同无效!不仅10%的逾期利息作废,出借人还得自担部分利息损失······近年来,在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纠纷频发,不少人因碍于情面充当“名义借款人”,最终陷入“人情债”变“真债务”的法律困境。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发布三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公众警惕“名义借款”风险,莫让“人情债”变成“真债务”。上述案例系其中一例。拿银行贷款借给恋人
不仅利息拿不到 还要自担损失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系恋人关系。刘某1起诉刘某2要求偿还借款,其中部分借款系刘某2因征信问题不能贷款,由刘某1向金融机构贷款后交付给刘某2使用。
其中,刘某1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先后向新网银行、招商银行、花呗、借呗等银行及平台进行贷款,并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向刘某2交付借款共计36万余元。
刘某1与刘某2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将上述贷款转贷款项包含在借款总额中,并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主张的部分借款来源于其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花呗”、“借呗”的方式取得,信用卡透支额度属于银行发放的金融信贷资金,信用卡仅限本人消费,“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借呗”属于现金信用贷款,上述资金均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刘某1向刘某2的出借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双方就该部分款项的借贷行为无效,对逾期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刘某2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刘某1未正确使用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对借贷合同无效有过错,刘某1需承担部分贷款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亦因借贷合同无效而无效,刘某1主张的逾期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刘某2仅需承担长期占用资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和部分贷款利息损失。
用个人名义帮亲戚贷款 逾期不还出借人也要担责
李某与陈某系亲戚关系。陈某因个人征信瑕疵无贷款资质向李某寻求帮助,李某通过陈某介绍的贷款平台以李某个人名义多次贷款后交由陈某实际使用。李某与陈某就贷款转贷的款项签订了借条,由陈某承担还款责任。
后陈某逾期,李某起诉陈某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损失。李某主张共计出借30万余元,其中有24万余元来源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振兴银行、招商银行、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碍于亲友情面通过陈某介绍的贷款中介以自己的名义代陈某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取得的贷款交由陈某使用。双方就转贷款项签订借条。李某向陈某转款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及信用卡套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双方就该部分款项的借贷行为无效,对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陈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李某贷款后未正确使用贷款,对借贷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贷款利息损失。
贷款后转贷给同事 办的房产抵押也无效
高某与罗某系同事关系,经罗某介绍,高某与彭某相识,彭某想贷款但无征信资质,故找高某帮忙贷款,高某分别向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民信托公司贷款。
高某取得贷款后全额交付给彭某、罗某。高某与罗某、彭某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及利息、律师费,并就罗某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罗某、彭某逾期还款,高某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因同事关系帮忙贷款后转贷,仍然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彭某、罗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资金应予返还。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的承担,亦因借贷合同无效而无效,对高某主张的律师费、利息不予支持。抵押合同系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即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高某仍然无法实现抵押权。
【法官提醒】
误区一:亲友之间小额转借,不会违规
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借款、利率不高,或者无偿帮忙、亲友互助,借贷就是合法有效。但法律明确禁止“贷款转贷”行为,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论金额多少、是否赚取利差,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不因亲友关系、善意帮忙而例外。
误区二:约定利息受法律保护
借贷合同无效,利息的约定随之无效。无论是书面协议约定、聊天承诺还是口头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
误区三:只是帮忙周转,没有过错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本身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违规行为,出借人存在明显过错。若因此产生资金损失、诉讼成本,部分风险需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无论借贷双方关系如何,都应以谨慎态度对待民间借贷,清醒认识“名义借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具有严格的使用用途限制,专款专用、禁止转贷是基本规则。行为人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借呗、花呗等方式取得贷款后,应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正确使用贷款,若将贷款转借给他人,金融机构对借名贷款不知情,行为人属于变相挪用信贷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转贷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
亲朋好友之间借款,是生活中常见的人情往来。但人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善意不能突破规则底线。不少人碍于情面,即使自身资金不足,也愿意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取得贷款后再转借给亲朋好友应急,或者念及情谊,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帮忙贷款,或者为收取利息,主动贷款转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律师费、抵押权等,自以为既帮助了对方,也能覆盖资金成本,甚至收取利息得利。看似两全其美的人情相助,实则暗藏重大法律风险。一旦后续还款出现逾期产生纠纷,此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行为,依法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关于利息、律师费、抵押权的约定一并无效,最终背负贷款、钱难追回、利息落空,甚至被催收、被强制执行、亲友反目、征信受损,得不偿失。
出借资金务必使用个人自有合法闲置资金,不套现、不转贷,严守法律红线,拒绝侥幸心理,不因情面触碰规则底线。守住法律底线,才能真正守护你的金钱、你的征信和你的人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