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增值该如何分割?法院判决房屋净值均分

  
2026-07-23 17:33:2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许某与被告冯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冯某所有,冯某给付原告许某房屋分割补偿款36万余元。

2017年2月,许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115万元,其中首付40万元,按揭贷款75万元。因购房政策原因,房屋登记在冯某一人名下。2021年6月,两人经邛崃市法院判决离婚,但该判决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近日,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50%份额的房款。

庭审中,冯某辩称房屋首付款由双方父母各自出资,许某在付完首付款后未再出资,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最多折价补偿许某30万元。许某则主张,按照房屋评估总价,减去剩余贷款及离婚后对方偿还的贷款本金,计算净值后均等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因此,首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应考虑出资比例。冯某主张许某婚内出轨应少分财产,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净值计算方式,法院认为购房贷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许某主张只减本金不减利息的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的计算方式为:房屋评估总价减去剩余银行贷款,再减去离婚后冯某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司法鉴定,涉案房屋评估总价为149.79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为49万余元。二人离婚后冯某已偿还贷款本息近28万元。据此计算,该套房屋共同份额净值为72万余元,许某享有50%份额即36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偿还;冯某给付许某房屋分割补偿款36万余元。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