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借名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名义借款人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邓某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
2022年12月,潘某与某银行成都龙泉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彭州市的一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后,潘某逾期未还,银行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潘某辩称,案涉贷款系其以名义借款人身份帮他人贷款,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邓某女儿,因贷款需要才转移至其名下。邓某则辩称,案涉贷款系为解决其公司资金问题而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杨某、李某为邓某代办贷款,因邓某征信问题,杨某联系潘某,将邓某女儿名下房屋过户至潘某名下,再以潘某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放款后,款项转至指定收款人账户。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代理关系的,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潘某为名义借款人,邓某为实际用款人,但潘某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其与邓某的委托借款关系,故银行有权选择潘某作为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潘某与邓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判令邓某赔偿潘某因本案产生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潘某偿还银行本金150万元、利息19825元及相应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保全申请费、公证费等;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邓某赔偿潘某上述全部损失。
法官提示
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签署方,一旦实际用款人还款困难,将直接面临被起诉、财产被查封、征信受损等风险,即使事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也往往因对方缺乏偿债能力而难以实现。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轻易为他人“借名”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