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辱骂姐妹 法院:构成名誉侵权!

  
2026-07-21 17:47:31
     

杨志立 李思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微信群是亲友沟通的重要载体,但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因家事纠纷在微信群等社群内公然辱骂他人、泄露他人隐私,误以为私域群组发言无需担责,实则已然涉嫌侵权。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亲属间微信群名誉权纠纷案件,用一纸判决厘清网络言论边界。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是亲姐妹,二人因家中房屋分配问题长期存在矛盾,多次发生口角并报警处理。一次激烈冲突后,王某乙在百余名邻里亲友的社区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词汇攻击王某甲,并扬言曝光对方家事隐私。消息迅速扩散,王某甲深感在熟人圈中名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停止侵权、群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3万元。

崇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微信群属于公共社交空间,王某乙当众发布侮辱、诋毁言论,客观上造成王某甲社会评价降低和社会形象贬损,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倾听双方矛盾根源,当庭对王某乙予以释法明理、教育告诫,指出冲动不当言论的法律后果,也引导姐妹二人本着亲情互谅互让,冷静、理性化解家庭矛盾。

王某乙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休庭后即主动在微信群内公开向王某甲赔礼道歉,王某甲予以接受。法院认为,王某乙已通过主动纠错消除了此前不当言论的消极影响,故不再判决其另行向王某甲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因王某甲未举证证明因王某乙的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该部分请求依法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指尖有尺度,言出须担责

“不少人认为微信群、朋友圈里‘都是自己人’,说话不用负责,这是误解。”

微信群发言有边界,辱骂须担责

微信群虽是虚拟空间,但具有公共属性。一旦在群内发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便可能快速传播、广泛扩散,对他人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线上发言同样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线上言行负责,逾越法律边界,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家庭矛盾应理性化解,辱骂“出气”得不偿失

亲属之间有矛盾,应通过沟通、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逞一时口舌之快,以恶言相向发泄情绪,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导致官司缠身、亲情撕裂。

权益受损须依法维权,证据是关键

名誉权受侵害的一方,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截图应包含群名称、发言人昵称、发布时间、完整对话内容等关键信息。同时,务必保留原始聊天记录,切勿删除。固定证据后,可先与侵权人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沟通无果,可依法理性维权。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