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房地产营销公司为获取佣金,在明知客户已被开发商系统记录的情况下,更换手机号重新报备,被法院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其要求开发商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2025年3月31日,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商”)签订《客户资源合作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为某开发商开发楼盘推荐意向客户,成功促成交易后可获房屋成交金额3%的佣金。协议明确约定,所报备客户不能为甲方客户系统中已有的客户,否则报备无效。
2025年4月4日,中介公司先后用陈某某名下尾号为0063和7386的两个手机号进行客户报备。用0063号报备时系统显示失败,原因为“当前客储在其他个人一级报备保护期内”。中介公司随即改用7386号报备成功,并带陈某某的姐姐到访看房。次日,陈某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金额752343元,按约定对应佣金22570.26元。
今年5月,因不能拿到佣金,中介公司将开发商起诉至邛崃市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先后两次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其工作人员早在2025年1月就已与买受人陈某某建立联系,陈某某系公司系统内储备客源,不属于应归属中介公司的客户。陈某某到庭陈述称,0063号手机卡在2024年12月左右已交由其姐姐使用。姐姐2025年4月代其看房后,自己从云南赶回邛崃签约。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用0063号报备失败后,继续选择使用7386号重新报备,属于明知客户不满足有效客户条件、为使报备有效而规避合同限制性约定的行为。尽管0063号手机确系陈某某姐姐使用,但陈某某姐姐并无购房需求,所有购房行为均为代陈某某进行,实际购房者仍为陈某某本人。
法院指出,中介公司更换手机号报备的行为违反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被鼓励。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中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