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伤者能否主张误工费?近日,长宁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中,厘清超龄受害者误工费赔付法律争议,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70岁的陈某(行人)被严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入院,交警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赔偿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发现,肇事司机严某事发后主动垫付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等损失并无异议。案件核心矛盾集中在:陈某已年过70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具备索赔误工费主体资格。
围绕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陈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情况不构成误工费索赔的障碍。超龄受害人在举证上与适龄劳动者存在客观差异。适龄劳动者可凭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举证门槛相对较低,而超龄受害人多为零工、帮工,普遍无书面合同、缺乏劳动证据,报酬多以现金结算,缺乏规范的工资支付记录,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劳务事实及收入水平的证据材料。
一番释法明理,消除了被告对“超龄即无资格”的法律误解,也为原告理清了举证思路,各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后经承办法官多轮调解,双方就误工费等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