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车辆转让时,原车主隐瞒交强险脱保事实、挂靠企业疏于监管、新车主未尽核查义务,多方过错叠加致使脱保车辆上路引发交通事故,谁来赔偿?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针对性解读该问题背后的法律法规。
2025年4月27日,A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途中变更车道,与B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B人身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B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查,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C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仅在E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该车此前由D挂靠C运输公司经营,4月26日,D将车辆转让并交付给A,转让案涉车辆时,该车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D未如实向A告知车辆脱保的关键事实。同时,C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车辆脱保状态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次日,A接手车辆后,未核查车辆保险等核心资质,直接驾车上路,最终引发案涉事故。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B遂诉至法院,要求A、C运输公司、D、E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不应限于登记所有人,而应涵盖在各个环节负有法定投保或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C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允许车辆以其名义运营并收取费用,享有运营利益,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以车辆已转让为由对抗外部受害人。D作为原车主,转让时明知保险过期却向买方隐瞒,实际将脱保风险转嫁于不特定的交通参与者。A作为受让人,接手车辆后未尽基本核查义务即驾车上路,亦有过错。
三者分别在管理、转让、使用环节未尽应有义务,共同导致脱保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遂判决:A、C运输公司、D连带赔偿B各项损失15余万元(内部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E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
C运输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处理机动车多次转让、挂靠经营、交强险脱保叠加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实质认定标准,打破了“车辆转让即免责”“登记车主全责”的认知误区,重点明确了车辆转让人隐瞒交强险脱保信息的过错责任,精准厘清了车辆交易、挂靠管理、实际使用各环节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该案判决有助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杜绝恶意转让脱保车辆行为、倒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引导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