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与仁德西路交叉口发生一起小车与行人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5时许,资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与仁德西路交叉口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现场勘查、痕迹取证、当事人询问、监控调取等一系列调查工作,全面还原事故完整经过。经查,当日清晨,贺某某驾驶川M号牌小型轿车,沿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往仁德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娇子大道与仁德西路交叉口时,与闯红灯的行人欧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欧某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综合研判,行人欧某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通过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行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尽到谨慎观察、安全驾驶的义务,未能及时有效规避路面突发状况,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交警依法对两名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共同守护。行人出行务必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禁止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护栏等危险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行经路口、斑马线、人流密集路段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礼让通行。
资阳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守法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兰笛 李凤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