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还贷的借款人意外死亡,银行诉请继承人承担罚息复利被驳回
法院:非主观违约,继承人仅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欠债人突然意外死亡,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借款人马某生前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一直按时还本付息,后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银行将马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共计逾35万元。7月8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97832.0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借款人意外身故,银行贷款谁来还
2021年3月29日,马某与某银行签订《银行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在30万元限额内向其提供借款,借款期限至2024年3月28日。合同签订后,银行陆续向马某发放贷款共计30万元。2023年2月19日,马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并于2月21日火化。
马某去世后,银行于2023年2月21日至6月21日期间从其银行卡内自动扣款13笔,共计2167.96元,用于偿还部分债务。今年6月,银行将马某的继承人——其女马某兰、其母杨某某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二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截至2026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299791.9元、利息1374.26元、罚息54196.88元、复利240.69元,并支付后续罚息、复利及律师费750元。
生前按时履约,死亡能否认定为违约
庭审中,被告马某兰辩称其未继承马某的任何遗产,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在去世前一直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马某于2023年2月19日死亡之时,其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告终止。马某生前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死后银行自动扣款2167.96元,故尚欠本金297832.04元。因借款本金尚未归还,应支付资金利息,法院酌情确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罚息复利具有惩罚性,非违约不应承担
对于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和律师费,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指出,罚息、复利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质。银行认可马某死亡前未发生逾期还款,马某作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其不存在违约情形。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导致其无法继续依约还款,并非恶意违约。因此,银行无权要求继承人支付罚息、复利和律师费。
关于继承人的责任范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判决马某兰、杨某某在其继承马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97832.0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诚信履约受保护,遗产继承有边界
承办法官表示,借款人意外死亡导致合同关系终止,不属于主观违约情形,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的是债务清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以违约为前提,在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不应得到支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责任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无法律强制义务。同时,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严格区分债务清偿与违约责任,不能将惩罚性条款随意适用于非违约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