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钟某某在网上购买65头生猪,收货时却发现车中已死亡24头生猪,剩余生猪接收后入圈四天全部死亡,自养的猪也陆续死亡14头,钟某某与卖家协调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内江市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对购买猪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对原告14头自养猪死亡的结果承担50%的责任。
2025年3月3日,原告钟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添加被告王某某并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生猪65头,共计价款3.62万元,被告承诺到货后保15天存活期。原告收货时发现车中已死亡24头生猪,剩余生猪接收后入圈四天全部死亡。除此之外,原告自养的猪也陆续死亡14头,损失达2万元。3月7日,原告随即申请检测发现,购买的被告生猪患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该病毒具有传染性且死亡率高。
随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被告沟通处理,被告起初承诺一周内按原告购买猪只重新发货并酌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但迟迟拖延,原告一再催促,被告既不回应也不发货,遂诉至法院。
内江市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跨省贩卖未经检疫携带致病病毒猪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与造成原告购买猪发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出售的猪没有检疫证明,且在收货时就已经死亡20余头的情况下,仍接收剩余猪,未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和防疫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对购买猪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即由被告承担生猪购买损失31360元,对原告14头自养猪死亡的结果承担50%的责任,即9695.97元。
法官说法
异地购猪必申报,隔离留证不能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生猪交易必须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疫合格证明是生猪“健康”的唯一合法凭证,任何口头承诺、“私下保证”均不能代替官方检疫证明。跨省购买生猪,买方需向自己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卖方需提供自己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需要报备,生猪送达后还需通知买方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落地监管,按照规定进行隔离饲养并密切观察。发生生猪死亡后,养殖户切勿随意丢弃,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