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再贩毒!他将毒资"绕路",给自己"加刑"……

  
2026-06-26 16:40:31
     

 李波、甘涛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贩卖毒品后利用他人账户收取和转移毒资,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最终却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青羊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的案件。

基本案情

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入狱,2021年5月刑满释放。然而出狱仅一年左右,不知悔改的他便重操旧业,继续走上毒品犯罪“老路”。
2022年4月至7月期间,他先后11次向吸毒人员秦某某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程某可谓煞费苦心:他擅自使用他人的社交账号联系买家、洽谈交易,并累计收取毒资4547.95元。其中,部分毒资先被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几经周转后才回到程某自己的网络账户中。
法网恢恢,程某这一次也没能逃脱,终被挡获。

裁判结果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资金,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追缴全部毒资。宣判后,被告人程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然而,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不仅贩毒牟利,还试图通过种种手段将毒资“洗白”,以逃避侦查打击。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规定,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

本案中,程某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并将部分资金转入自己的网络账户,妄图切断毒资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殊不知这一“自洗钱”行为不仅未能逃脱法网,反而数罪并罚、“刑”上加“刑”。
另外,出借、出租自己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支付工具供他人收取、转移犯罪资金,可能构成洗钱犯罪,面临刑事追责。广大群众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信息,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将自己的收款码、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

法官提醒

毒品不仅毁灭个人身心、破坏家庭幸福,更是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温床。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洗钱,守护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