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公司注销登记,法人主体就此终止,可部分股东心存侥幸,未经清算结清欠款,还继续以原公司名义签订协议拖延还款,以为注销企业就能一笔勾销债务。
6月25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两名原股东对全部剩余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晰划定注销企业经营、股东清算义务的法律红线,为市场主体经营交易敲响警钟。
2018年3月,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持股7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四持股30%。
2020年,该公司与原告企业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累计拖欠货款50万元迟迟未付。
2021年5月,二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全过程未书面通知原告申报债权,未开展完整清算、清偿债务流程。
注销仅三个月后,张三、李四隐瞒企业已注销事实,依旧以原公司名义对接原告,谎称企业仅业务调整、债务由原主体继续履约,双方就此签订货款《补充协议》,约定剩余30万元分三期于当年12月底付清。
协议签订后,二人仅转账支付5万元便失联,剩余25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长期拖欠。原告多方催收无果,一纸诉状将张三、李四诉至前锋区法院,主张二人连带清偿全部欠款。
承办法官审理后作出裁判,明确多重法律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彻底终止,不再具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无权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民事交易。张三、李四作为持股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已注销仍隐瞒事实、以原企业名义订立还款协议,主观过错明显。
同时,二人注销企业时未依法清算、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注销后继续冒用公司名义处置债务,属于典型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行为,依法应当对案涉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张三、李四共同偿还原告剩余25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前锋区法院锋锋法官普法提醒,公司注销不代表债务自动消灭。
企业注销前必须走完完整清算流程,包含清理资产、清偿全部债务、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若未经清算、虚假清算直接注销,债权人有权起诉原股东,股东不能以公司已注销为由免除偿债义务。本案股东未处理50万元欠款便办理注销,从根源埋下债务纠纷隐患。
冒用已注销公司名义经营后果严重
法人注销后主体不复存在,任何以该公司名义签约、收款、开展业务均属于无权代理、违规行为。即便交易相对人属于善意形成表见代理,实际操作的原股东、经营者依旧要承担全部履约与赔偿责任;刻意隐瞒注销事实恶意拖欠款项,还可能涉嫌合同欺诈,面临更高法律风险。
股东清算义务具有强制性
清算属于股东法定义务,不可随意省略。简易注销、决议注销均不能免除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流程,一旦因清算瑕疵损害债权人利益,全体股东需共同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市场交易务必核查企业存续状态
企业开展合作、签订合同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合作方工商存续信息,确认企业未注销、经营状态正常,严防与已注销企业发生交易,避免债权受损、维权耗时费力。
本案清晰昭示,市场经营不存在“注销逃债”的法律捷径。前锋区法院将持续发挥商事审判指引作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范企业注销、清算全流程行为,引导经营者树立合规清算、诚信履约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