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婷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农村土地地界模糊是激化邻里矛盾的常见诱因。前不久,合江县荔江镇团湾村三户相邻村民,先后因林地边界不清、私自拓宽道路侵占邻地,接连引发两起权属及通行邻里纠纷,让他们的关系降至冰点。日前,合江县法院荔江人民法庭联合荔江镇团湾村村委会,运用“法庭+村委会”联调机制成功高效地化解了矛盾。

在合江县荔江镇团湾村,张立(化名)、李文(化名)本是相处多年的邻居。两家林地相邻,原始分界线仅为斜坡上凸起的一道土棱。由于张立家的竹林地势较低,时间久了,该分界线被雨水冲刷消失,两家因林地分界线产生了矛盾。此后,张立家竹林长高后遮挡了李文家农作物采光,李文未经协商便砍掉竹子,双方矛盾因此被激化。
与此同时,张立为方便出行加宽通行小道,但加宽部分占用了另一邻居罗平(化名)的土地,且未获得罗平许可。罗平认为张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阻止张立家通行,双方发生争执。
荔江人民法庭在收到相关诉求后,启动“法庭+村委会”联调机制,主动前移服务关口,深入现场开展诉前调解。法官与村干部实地勘察地形,走访了解划界情况的老一辈村民,反复比对确认,最终为双方确定了清晰、稳固的边界参照物,从源头上厘清了林地权属。针对道路通行纠纷,法官依据民法典相邻权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保障基本通行权利的同时,拓宽道路需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经多轮沟通协商,三家人就林地界址和道路通行方案达成一致,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一道棱,量的是地界,守的是人心;一条路,通的是往来,连的是乡情。法官现场调解,理清的是权属,留住的是邻里和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