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重大过失致公司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026-06-24 11:54:23
     

张书恒 雷湲媛 马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岗位职责,没有操作培训,没有审批流程……当员工一个失误导致公司被判赔30万元时,这些管理上的“坑”,全成了公司自己的“锅”。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失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郑某某曾是甲公司的一名会计兼数据统计员,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该公司任职。

2022年6月10日,郑某某通过企业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汇报工作,称“乙公司要注销”。何某发现信息有误后,立即纠正回复:“乙公司确认迁出,代账继续。”——意思为乙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应为“迁出”,而非“注销”,代理记账服务保持不变,相关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办理。郑某某随后回复“已联系第三方并寄送资料”。

然而,在此情况下,郑某某仍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传递了“注销”的错误指令,第三方以此操作,导致与甲公司有业务关联的乙公司被错误注销。这一失误引发“蝴蝶效应”,最终导致甲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甲公司将已离职的郑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作为具体经办人,在收到并确认了正确的书面指令后,仍然传递了错误操作指令,且在整个过程中未予纠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该过失与甲公司最终对外承担的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郑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甲公司自身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一是未与郑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其岗位职责不清晰;二是对于“公司迁出/注销”这类重大、非郑某某日常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操作,公司未进行必要的培训,也缺乏有效的内部审批与风险管控流程。公司的这些管理过错,是本次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案涉业务的最终办理主体是第三方机构,第三方作为受托方,负有核实业务信息、审慎操作的法定义务。若产生代理错误,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可依法另行向第三方机构主张权利。

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存在主要管理过错,劳动者虽存在重大过失,但过错程度较轻、主观无恶意、行为非故意,且实际执行“注销”操作的并非郑某某本人,结合双方过错以及郑某某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的收入水平,法院最终判决:由甲公司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由劳动者郑某某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1.员工失误造成损失什么情况下要赔?

不是所有工作失误都需要员工赔钱。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企业作为经营利益的享有者,理应承担主要的经营风险。员工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担责,且赔偿比例通常不会过高。本案中,郑某某“错误传达指令”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普通工作疏忽的范畴,构成重大过失。反之,如果员工仅存在轻微过失或无过失,用人单位则不得向其追偿。

2.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赔偿责任并非简单的“全有或全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适用过错比例分担原则。既要审查员工的过错,也要审查用人单位在岗位管理、流程设置、风险防范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用人单位自身管理混乱、培训缺位、风险管控形同虚设,那么它就必须为自己的管理失职“买单”,不得将全部经营风险和管理责任转嫁给劳动者。赔偿范围也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3.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启示

对企业而言:应建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现代管理制度。对于关键岗位和重要操作,必须明确职责、加强培训、设置复核与风控环节。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来预防风险,远比事后向员工追索更为重要和有效。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务必保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于重要指令要仔细确认,对于不明确的操作要主动沟通请示,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同时,也要了解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全额索赔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