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老人后逃逸!岳池公安提醒:肇事逃逸只会错上加错

  
2026-06-22 16:55:24
     

汤志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6月22日,记者从岳池县公安局获悉,岳池县公安局快速侦破一起两轮电动车肇事逃逸案件,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最终受到行政处罚,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安全警钟。 



据介绍,2026年5月3日清晨6时许,岳池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紧急报警,称广武路齐福镇水口店村路段,一名七旬老人倒地受伤,情况不明。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副所长李建军迅速带领民警宋韬、胡希涛赶赴现场,同时第一时间联动120急救部门,为伤者救治争取宝贵时间。

抵达现场后,民警优先配合医护人员对伤者朱大爷开展救助,同步开展现场勘查、痕迹取证和周边走访排查。经民警细致梳理线索、还原事发经过,初步确定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5时30分左右。

案发时天色昏暗、视线较差,一名60岁左右、身着黑色上衣的男子,驾驶两轮电动车将步行的朱大爷撞倒,事发后该男子并未停留施救,而是径直驾车逃离现场。

此次事故现场无监控覆盖,也无现场目击证人,案件侦破存在一定难度。但办案民警并未放弃,秉持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从现场细微痕迹入手,层层追溯嫌疑车辆行驶轨迹,逐片区、逐户开展走访摸排,抽丝剥茧排查可疑人员,最终精准锁定普安镇普光寺村村民陈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公安机关的缜密排查和政策宣讲压力下,5月6日,心存愧疚与恐慌的陈某某主动前往普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逃逸违法行为。

经查,5月3日凌晨5时30分,陈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途经事发路段,因清晨视线不佳,发现前方行人朱大爷时制动不及,径直将老人撞倒,自己也随之摔倒。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并未第一时间救助伤者、报警处置,反而因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一时糊涂选择驾车逃逸。逃逸之后,陈某某终日惶恐不安,内心备受愧疚与恐惧煎熬,最终选择主动自首认错。

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某某认错悔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对接伤者家属,全程配合伤者治疗事宜,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经过多方沟通协调,6月10日,陈某某与伤者及家属成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综合案件事实、自首情节及谅解情况,6月12日,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岳池公安民警表示,交通事故本身属于意外事故,但若选择逃逸,便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错上加错”。肇事逃逸不仅会错失伤者最佳救治时机、扩大事故危害,更会让驾驶人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大幅升级,面临“罚上加罚”的严重后果,得不偿失。

针对本案,岳池民警特别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务必严守交通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切勿心存侥幸逃逸,应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同时,建议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主动购置电动车相关保险,有效分担出行风险,为自身和他人的出行安全筑牢保障防线,自觉做到文明守法、遇事担责,平安文明出行。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