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陆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6月16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4次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1月21日晚,周某某又在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区自助棋牌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朱某、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26年1月21日,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翠屏区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严打击”的工作原则,持续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毒品犯罪。今年以来,该院已审结贩卖毒品案件4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5件,判处罪犯12人,有效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该院坚持“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工作理念,将禁毒宣传教育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依托公开庭审、以案释法、法治宣讲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该院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常态化开展禁毒普法警示教育,深刻揭露毒品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与法律后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是毒品蔓延扩散的重要诱因,实践中不少群众因法律认知淡薄误入歧途,需重点警惕三类常见误区。一是警惕“场所认知误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并非仅指私人住宅,棋牌室、KTV包间、出租屋、车辆等行为人能够实际管控、支配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场所”范畴。只要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便利、默许或允许他人在自己管控的空间内吸食毒品,即便自身未参与吸毒,也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是警惕“次数认知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先后在不同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累计次数已符合入罪条件。三是警惕“责任认知误区”。部分群众抱有“吸毒只是行政违法,不会牵连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事实上,吸毒行为本身虽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关联行为均属刑事犯罪,将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对个人职业发展、子女升学就业等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影响。
法官同时表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为涉案人员保留改过自新的法律通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等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并获得从宽处理。广大群众应当牢固树立禁毒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坚决不为涉毒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发现涉毒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无毒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