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持起纠纷,法院这样判

  
2026-06-17 17:15:34
     

黎莎 徐倩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近日,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股权纠纷案。一位实际出资人虽长期被他人代持部分股份,但因他本人早已是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法院认定:这种情况下要求“亮明身份”只属于内部份额调整,不涉及新人入股,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合伙创业埋下“代持”伏笔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陈某和邹某合伙创业,两人共同成立了B公司,陈某主外跑资源,邹某主内搞技术。后来为了融资方便,两人调整了股权安排:陈某持股15%,邹某持股85%,其中陈某名下的15%里有5%由邹某代为持有。

2020年,两人联合B、C两家公司新设立了A公司,主营药品销售和医学研究。邹某当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董事。公司注册前,陈某介绍朋友易某投入300万元资金,其中200万元折合5%股份,剩下100万元留待后续融资再算比例。此后A公司经过多轮融资,陈某的持股比例被多次稀释。

白纸黑字写明代持 但对方翻脸不认

2022年,A公司的增资协议上明确写着:陈某持股8.6667%,同时特别注明“邹某持有的4.3333%股权系为陈某代持”。这份协议得到了邹某、A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签字盖章。2023年公司再次融资后,股权进一步调整,协议载明陈某持股6.2302%。按照此前代持比例推算,邹某当时持股46.7265%,其中应有3.1151%属于陈某。

代持期间,陈某多次找邹某商量,想把代持的股份明确下来并办理变更登记,但邹某一直找借口拖着。直到2025年的一次公司股东会上,邹某直接否认了代持事实。无奈之下,陈某起诉到双流法院。

法院:本身就是股东 不破坏“人合性”

双流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增资协议、聊天记录、融资文件等多份证据来看,双方确实存在代持合意。经核算,邹某代持的份额为3.1151%。

对于最关键的“显名”问题——也就是实际出资人要求登记为公开股东,法院指出,陈某本人早就是A公司的在册股东,一直参加股东会和公司决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这次他要回的只是被别人代持的那部分股份,属于内部股权数量的调整,好比“左手倒右手”,并没有引入新的外部人员,不会影响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因此,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最终,双流法院判决:确认邹某名下3.1151%的A公司股权属于陈某,加上陈某原有的股份,他合计持有公司9.3453%股权;A公司需在限期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邹某应予协助。

邹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关键看“是不是自己人”

办案法官表示,现实中隐名出资人要求“转正”的纠纷很多,但通常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即股东间的信任关系)。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陈某本来就是公司股东,只是要求把代持部分“归位”,这种调整不改变股东队伍,也不影响内部决策氛围,所以法律上给予更简便的处理,无需额外征求他人意见。这一判决也为类似“股东内部代持”的纠纷提供了清晰参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