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6月17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股东认缴出资可依法加速到期,两名零实缴股东被判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到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广大市场经营者敲响法治警钟。
据了解,甲乙两家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前锋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前向甲公司退还货款28万元。协议生效后,乙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穷尽财产查控、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查实乙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最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迟迟无法兑现,甲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了案件关键症结。
经查,乙公司于2020年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张三、李四分别持股51%、49%,对应认缴出资102万元、98万元。
公司章程原本约定出资期限至2050年,案件诉讼及执行阶段,两名股东全程零实缴出资,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两名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无法清偿的28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前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但该权利并非绝对、不能滥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即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
该案中,乙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财产清偿债务,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两名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必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三、李四分别在未缴纳的102万元、98万元出资限额内,对乙公司欠付的28万元货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法官结合商事经营常见风险作出普法解读。认缴制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激活市场活力,但绝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部分经营者盲目填报高额注册资本、长期零实缴出资,试图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个人责任,属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前锋区法院法官提醒,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设立公司时需量力而行,结合自身经营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杜绝虚高认缴、拖延实缴,坚守诚信经营、如实出资的底线,切勿将“认缴”等同于“不缴”。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开展合作、签订合同前,除核查公司经营资质、履约能力外,务必查询股东认缴、实缴出资信息,提前规避交易风险。若遭遇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可依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的审理,精准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有效破解了“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股东零出资脱责”的商事执行僵局,既有力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股东出资行为,对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