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亲属账户隐匿回款 法院:获刑一年!

  
2026-06-15 17:47:46
     

向英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履行义务不容规避,任何通过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资金的“隐形操作”,都无法逃避法律追责。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周某为规避31万元欠款执行,指使债务人将超百万元回款转入其母亲账户,变相隐匿、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最终因拒执罪获刑一年,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借亲属账户收款 百万资金挪作私用

2019年1月,崇州市法院就原告丁某诉被告周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周某向丁某归还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原告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法院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定该案执行标的尚有31万元无法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逃避执行的行为,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5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周某为逃避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义务,要求其债务人金某将货款、欠款直接转入其母亲李某名下账户。2019年8月至2020年期间,金某按照周某指示,安排人员分三次将合计102.5万元汇入李某账户。后周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投资经营登记于其女儿周某露名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及个人消费等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金钱返还义务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变相规避同样追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能力执行” 不仅指名下存款,还包含本人、本人实际控制公司的全部财产、应收货款、债权收益等可支配资产。

“拒不执行” 不只是公然对抗,也指通过换壳经营、虚假合同、体外循环收款、隐秘转账等变相规避执行的行为,均属于拒执范畴。

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心存侥幸,耍“小聪明”、打“擦边球”,要求债务人将上百万元款项径行转入近亲属账户,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最终从民事失信升级为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法院在此提醒,打击拒执行为,绝不手软。资金流向皆有迹可循,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抗拒执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