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您好,这边是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请问上次调解之后甲公司有没有按期向您退款?”“已经按期支付了,谢谢你们。”6月15日,记者从该法院获悉,他们此前成功调解的一起因购车引发的合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张某想买辆车。她在网上搜索车辆信息后留了电话,甲公司很快联系上了她。次日,张某到店里看车,一番比较下来,选中了一辆黑色大众牌汽车,全包落地价11万元。
双方对价格、提车时间等谈妥后,张某当场支付了9万元,并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张某表示不想要该车辆并要求甲公司退款。因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认为甲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甲公司返还购车款9万元。
“因为她,我们车子一直放着没有卖,她要是愿意承认是自己错了,我们可以退8.7万元给她。”“合同上的价格是乱写的,和我们最开始谈的价格不一样,他们构成欺诈,就应该把钱全部退了,不是我的错我怎么可能和他们认错。”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先通过电话分别听取了双方意见,发现双方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调和,而原告对某些事情似乎有所隐瞒。
为摸清事实,法官决定把调解现场搬到甲公司去。一天下午,法官带着张某来到店里现场查看了那辆车并进一步了解情况,法官确认:书面合同中车价与双方口头约定一致,车价本身不存在“乱写”或欺诈情形。那张某为什么想要撤销合同?
原来,张某觉得自己付了绝大部分车款,签了合同,那辆车从心理上就已经“属于”她了。而她转身看见别人坐进这辆车,那一瞬间,“自己的东西被别人碰了”的感觉让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甲公司这边,在法官的现场沟通下也渐渐软化了态度:“她反对之后我们确实没再让别人坐了,可这车从签合同到现在搁了这么久,我们也有损失啊。”现场调解虽然没有当场达成协议,但双方的火气明显降了下来。张某不再一口一个“欺诈”,甲公司也不再提“必须认错”的前提条件。
案件如期开庭,虽然当天未能成功调解该案,但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开完庭,他又通过电话的方式继续给双方做工作。这一次,法官帮双方梳理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僵持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张某拿不回钱,心里始终堵着;甲公司车卖不出去,库存成本也在增加。与其各自赌一口气,不如找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让这件事情翻篇。
最终,在法官的反复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甲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前向张某返还9万元购车款,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