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晶 石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极端天气疏于车辆管理,小小疏忽引发邻里财产纠纷。近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电动三轮车车主杨某因停放管控不当,对邻居房屋受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12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服判息诉,已支付全部判赔金额。

狂风溜车损财物 邻里调解陷僵局
2025年10月31日傍晚,攀枝花市西区突发大风、暴雨、冰雹强对流极端天气。当地居民杨某将无牌电动三轮车随意停放在自家门口,未拔除车钥匙,也未做好稳固防护措施便径直回家。
当晚19时许,受大风推力、路面湿滑、车辆进水失控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无人操控的三轮车自行滑行,猛烈撞击邻居朱某的入户大门,造成大门变形破损、锁芯断裂、墙面瓦片脱落,造成明显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开展邻里调解,全力化解基层矛盾。但杨某始终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多方调解均无果。2025年11月12日,朱某向攀枝花市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大门购置费、运输费、拆装费、墙面修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20元。

被告当庭提抗辩 法院审理逐一驳回
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后,被告杨某为规避责任,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辩称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系伪造、不具备法律效力,怀疑大门受损系朱某人为操控车辆所致,同时主张自己已拉紧刹车、垫石固定车辆,已尽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取证程序合法、画面完整清晰,完整记录了三轮车无人驾驶、随风溜车撞击大门的全过程,结合当日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提出主张需提供有效证据支撑。杨某质疑证据真实性、主张他人人为肇事,均未提交任何佐证材料,相关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法院明确,车辆所有人对自有车辆负有安全停放、风险防控的审慎义务。极端天气风险隐患激增,杨某停车未拔钥匙、固定措施缺失,管控存在明显疏漏,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依法核算损价款 一审定分止争促和解
为保障判决公平公正,法院结合涉案财物使用年限、实际损毁程度及市场公允价格,逐项核定损失金额。涉案大门原价5040元,已使用1年7个月,法院酌情扣除折旧损耗,按原值80%核算为4032元;据实支持车辆运输费480元,结合修缮实际,酌定大门拆装费200元、墙面瓦片维修费100元,各项损失合计4812元。
2025年12月29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赔偿朱某全部财产损失。判决作出后,杨某曾计划上诉,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细致解读邻里安全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杨某认清自身过错,主动放弃上诉。后续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以案普法树导向 严守义务护邻里
“本案涉案金额虽小,却极具社会警示教育意义。”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裁判精准援引《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邻里友善和睦、自律尽责的文明风尚,明确邻里相处并非个人各行其是,个人财物管理疏忽,极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诉讼成本。
法官提醒,极端天气期间,群众停放电动车、三轮车等车辆,务必拉紧手刹、拔除钥匙、加固车轮,必要时转移至封闭安全区域停放,从源头杜绝溜车隐患。同时,居民可在合规范围内安装监控设备,固定纠纷证据、守护居家安全。邻里之间应恪守安全底线、履行管控义务,以自律守法之举,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