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保险金引争议 法院厘清关键区别保住未成年人权益

  
2026-06-10 14:12:30
     

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保险金是否等同于遗产?放弃继承权是否等于放弃保险金权益?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件给出了明确司法答案。法院通过精准区分法定继承权与保险合同受益权,依法否定“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保险权益”的误区,坚决守住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保障底线,以公正司法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屏障。

据了解,黄某合、蒋某益系黄某华父母。黄某华与房某华婚后生育女儿黄某菊、儿子黄某越,二人于2015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2018年,黄某华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额50万元,保单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同年11月,在深圳务工的黄某华失联。经家属申请,法院于2024年9月依法宣告黄某华死亡。

2025年3月,黄某华父母黄某合、蒋某益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赔付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黄某华两名未成年子女黄某菊、黄某越为共同原告。

庭审中,黄某华父母提交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主张子女已放弃父亲财产继承权,案涉保险金应全部归其二人所有。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一度面临权利认定、程序适用双重争议。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华失联、身故相关事实均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针对该案核心争议焦点,放弃继承权是否及于保险受益权,法院作出精准界定。

裁判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指定具体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虽由法定继承人享有权利,但保险受益权源于保险合同约定,属于独立的合同权利;继承权源于法定继承制度,二者法律性质、权利来源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当事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仅约束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不产生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认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人,在未到庭、未明确书面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留,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与裁判作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黄某华父母、两名未成年子女四人共同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独立保险权益。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是司法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典型。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维权能力,涉未成年权益的财产、保险纠纷极易因亲属处分、认知偏差、监护疏漏导致权益受损。本案裁判精准破除“继承权利=保险权益”的认知误区,从法理上厘清两类权利的边界,杜绝以放弃继承为由变相剥夺未成年人专属保险保障权益,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障资金筑牢司法防线。

与此同时,案件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明确必要共同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则,即便权利人未到庭应诉,只要未明确放弃权利,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完整保护,实现了程序规范、法理精准、情理兼顾的司法效果。

下一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精准裁判,明晰财产权、受益权、继承权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常态化破除家庭财产纠纷中的权利认知误区,以专业、公正、温情的司法裁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