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经营性游乐场所是未成年人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但其自带的运动属性潜藏诸多安全风险。经营者作为场地管理主体,必须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守护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6月8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广安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蹦床游玩受伤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游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司法裁判压实经营主体安全责任,筑牢未成年人游乐安全防线。
据悉,事发当日,未成年人江某宇在母亲陪同下,前往广安某蹦床娱乐公司经营的蹦床场馆游玩。游玩过程中,该公司员工秦某正在蹦床上高强度弹跳,江某宇随即加入同一蹦床区域共同弹跳。
因双人同区弹跳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现场缺乏有效管控与风险干预,江某宇在弹跳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江某宇被送往医院救治,累计住院治疗32天,身体和身心均遭受一定损害。
事后,江某宇家属就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赔偿事宜,多次与广安某蹦床娱乐公司沟通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方案。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江某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蹦床娱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680元。
广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蹦床运动属于高风险娱乐项目,对场地管控、现场引导、风险防范有着更高的安全要求。经营性游乐场所经营者相较于普通游玩群众,对游乐项目的风险隐患具备更强的预判、管控和规避能力,负有法定、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涉事员工秦某作为蹦床场馆工作人员,熟知蹦床游玩安全规范,清晰知晓多人同床、高强度同步弹跳极易引发碰撞、坠落等安全事故,却未及时制止未成年人江某宇的危险游玩行为,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案涉蹦床娱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前已充分开展风险告知、安全警示、现场巡查及秩序管控等工作,未能全面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品迭相关垫付款项后,依法判决广安某蹦床娱乐公司赔偿江某宇各项损失共计1112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