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检察院通过申诉审查实质性化解一起“盗窃”纠纷

  
2026-06-08 11:34:46
     

旺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查获的管材不是我的!我的管材价值一万多块,你们咋才认定了一百多元?”2026年4月29日,旺苍县检察院一场公开听证会上,当事人黄某某听完案件事实和价值认定后,情绪激动,声音发颤。

承办人员郭检察官并未打断,待其情绪平复后轻声安抚:“老黄,今天召开听证会,就是为了把事情说清楚、讲明白,你的每一句话,我们都会认真倾听。”

一桩纠纷,缘起2017年。黄某某返乡后发现,堆放在旺苍县某煤矿职工宿舍楼下公共院坝的一批铁质空心水管陆续丢失。2025年,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同镇村民何某某承认于2017年私自拿走6根生锈铁管用于搭建鸡棚,经价格认定,涉案管材价值仅112元。

黄某某对此结果坚决不认同,坚称自己损失管材价值超万元,认为查获水管并非自己所有,并纠结追诉时效,反复强调2017年已报案。但公安系统及档案中无任何2017年报案记录,且黄某某前两次笔录均称当年未报案,第三次才改口,又无法提供接警民警、报案回执等任何佐证材料。

多方证人证言显示,黄某某曾自行处置剩余水管,推翻其全部被盗的说法;何某某搭建棚舍其余建材另有来源,与黄某某无关。同时,黄某某对水管规格描述前后不一,缺乏旁证,而涉案6根管材来源清晰、经何某某当场辨认确认。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定:第一,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何某某拿走6根水管的行为,因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第二,即便按黄某某自述的1万余元损失,对应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自2017年至2025年报案已远超时效;第三,黄某某主张2017年报案无任何证据佐证,不存在时效中断事由。

法律事实清晰,但黄某某心中七年心结始终难以放下。

听证会上,检察官逐一出示证据、逐条解读法律,细致阐释价格认定标准、追诉时效规定、证据采信规则以及刑民法律界限,耐心释法说理。听证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并现场劝导黄某某。虽听懂了法律程序,但黄某某仍对结果心存不甘。

为真正化解矛盾,检察官主动提出实地走访、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现场听证席上,一辈子扎根基层,经手过数不清的邻里纠纷,退休后成了“行走的和事佬”的88岁基层老调解员蒋大爷主动请缨,愿意一同参与调解、居中劝导。

2026年5月8日,检察院包案领导、承办检察官、辖区派出所、“五老”志愿者及双方当事人齐聚调解室。调解初期,何某某承认私自拿取水管有错,但黄某某仍坚持损失巨大,双方陷入僵持。

工作人员分头做思想工作,一边向黄某某讲证据、释法理、明情理;一边劝导何某某换位思考、真诚认错。蒋大爷以多年乡邻情谊耐心劝说,派出所教导员以案释理,劝解双方勿因小事积怨多年。

经多方疏导,何某某愿意赔偿1000元,黄某某坚持索要2000元,金额分歧难以调和。调解过程中,88岁的“银发志愿者”蒋大爷劝说双方各退一步、放下隔阂,折中赔偿1500元,但双方仍争执不下。关键时刻,蒋大爷缓缓站起身,从兜里摸出一个旧钱包,提出要拿出个人养老钱,主动补齐500元差额,凑齐1500元赔偿款,

长者宽厚善意深深打动在场众人,何某某当场向黄某某鞠躬诚恳道歉,黄某某红了眼眶,主动起身握手,并同意1500院的赔偿款,搁置七年的邻里矛盾就此冰释。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赔偿款现场兑付,管材归属也妥善处置。

小案连着民心,小事关乎治理。旺苍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深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米仓枫和’检察工作室联动检察、公安、基层调解力量,以法为基、以情为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用司法温情解开群众心结、修复邻里和睦。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