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 刘林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6月2日,富顺县法院刑庭高效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切实将“轻刑快办”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司法保护实效。此次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设在某村村委会,并邀请村干部、周边群众旁听。

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情节轻微、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符合“轻刑快办”适用条件。为简化办案流程、减少程序耗时,富顺县法院启动环资案件快速审理通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简化庭审程序性事项。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合议庭结合案情及悔罪表现,当庭公开宣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在自贡泸州沱江交汇口“纽扣法庭”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及时修复受损水生生态环境,实现“案结、事了、损修”一体落地。本次增殖放流共计向沱江投放价值6195.2元的鱼苗共计9808尾,由富顺县检察院、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监督见证,并邀请了沱江长江交汇口“纽扣法庭”参与。

“轻刑快办”工作机制融入生态环资类案件审理中,可及时督促被告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避免生态损害持续扩大。该案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直观展现出“轻刑快办”机制在推动生态修复落地见效上的司法速度。
近年来,富顺县法院对非法捕捞等轻微、认罪认罚的生态环资类案件实行简案快审,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同时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将司法办案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