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邻里纠纷引发的连环诉讼 村民告组长侵权未果,组长反诉名誉侵权再遭驳回

  
2026-06-03 10:57:3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场因竹子、果树和门前水管引发的纠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某村持续发酵后,最终演变为两起连环诉讼。村民巫某、李某夫妇起诉村民小组组长郭某侵权,被法院驳回;随后郭某反诉二人名誉侵权,同样未获法院支持。

郭某系该村某村民小组组长,巫某、李某夫妇系该组村民。2024年3月,郭某在清理影响道路通行的竹子时,砍伐了巫某家的竹子。巫某当时在场,未提出异议,并将砍下的竹子拖回家中。但随后,双方因果树修剪、土地边界、门前障碍物处理及危房补贴申请等问题矛盾不断升级。

2025年7月,巫某、李某夫妇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郭某砍伐其竹林、毁坏枇杷树和桃树、造成土地减少、在道路上设置障碍、未及时处理危房补贴申请等。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砍竹子已征得巫某同意;果树修剪则发生于巫某、李某夫妇将土地租赁给某生态农业公司期间,且该公司已支付4500元补偿款;巫某家门前障碍物水管系案外人安装;危房补贴申请不在村民小组组长权限范围内。2025年8月21日,龙泉驿法院驳回巫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至此,双方的梁子越结越深。

今年3月,对此一直耿耿于怀的郭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巫某、李某诉至龙泉驿法院,认为巫某、李某在2025年7月的起诉,以及后来的上诉及信访行为属于诬告,侵害了自己名誉权,要求二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1800元。

龙泉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巫某、李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其主张的事实并非完全凭空捏造——郭某确实存在砍伐竹林、修剪果树的行为。巫某、李某二人的一系列行为虽然对赔偿主体、是否征得同意等问题存在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并无侵害郭某名誉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通过民事诉讼或信访渠道表达诉求,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也无证据表明郭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

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两纸判决,为这场持续两年的邻里纷争画上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