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立 李思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夏季临近,凉席市场渐趋升温。然而,看似“物美价廉”的凉席,背后可能暗藏“三无产品”陷阱。近日,崇州市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网购凉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虽不大,却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网络交易秩序规范。
2025年5月,原告刘女士(化名)通过某网络平台,在被告周某(化名)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款标注为“头层牛皮凉席”的产品,并支付货款900元。收货后,刘女士发现产品无中文生产日期、尺寸、材质及厂址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且该产品散发刺鼻气味,标注的合格证、抗菌标签也存在虚假信息。多次与周某沟通退款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退还货款9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7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以实质解纷为目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同时,主动融入当事人的生活场景,认真倾听双方心声,在共情与释法中寻找法理情理的平衡点,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
一方面,法官向被告周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案涉牛皮凉席标注产品信息不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引导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与原告刘女士耐心沟通,充分听取其维权诉求,帮助其明确法律依据、理清合理预期,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经过多轮释法说理与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将“问题”牛皮凉席退还给周某,运费由周某承担;周某退还刘女士购货款900元,并另行支付赔偿金1100元,合计2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经法院督促履行,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这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网络交易中,诚信不仅是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的刚性约束。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如实标注商品信息,杜绝销售“三无产品”等不合格商品,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在网购货品时,要“擦亮眼睛”,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商家,仔细查看商品详情、用户评价及商家资质等,避免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收到商品后,及时查验产品信息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时,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商品详情截图、实物照片、物流凭证等相关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