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中,人身损害赔偿常陷入“无伤残、无精神赔偿”的固化认知。6月2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突破传统裁判思维,明确未成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付不以伤残等级为唯一判定标准,对未成年人遭遇意外造成的严重心理创伤依法予以赔偿,以温情司法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据介绍,该案原告为年仅6岁半的幼童赵某某。事发当日,赵某某在父母陪同下,前往某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游玩。孩子在约1米深的儿童专属戏水池玩耍期间,园区水池下方抽排水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裸露在外,既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隔离防护设施。
玩耍过程中,佩戴专用游泳圈的赵某某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排水口吸入管道,身体呈折叠状态卡入设备中,险情突发、情况危急。
现场人员紧急关闭水泵电源,其父母与热心群众合力施救,才将赵某某成功救出。此次意外导致赵某某当场溺水昏迷,出现心脏停搏情况,经现场心肺复苏抢救后才恢复自主呼吸。
事后,赵某某被紧急送医救治,经诊断为窒息、吸入性肺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过系统治疗,孩子身体损伤逐步痊愈,但此次濒死遇险的经历,给年幼的赵某某造成极大心理阴影,康复后长期出现恐惧水池、惧怕游泳等心理应激反应,心理健康受到持续负面影响。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某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上乐园经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涉事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赵某某伤情未构成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按照惯例不应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水上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乐设施负有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排水口隐蔽性强、危险性高,经营者未落实任何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存在重大管理疏漏,是导致本次意外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当对赵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核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伤残等级仅是参考依据,而非唯一判定标准。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薄弱,突发的溺水窒息、心脏骤停等濒死经历,极易造成持续性、深层次的心理创伤,即便身体未构成伤残,也已形成严重精神损害。
结合侵权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支持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全额支持其合理诉求。涉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破除人身损害赔偿“唯伤残论”的标志性典型案例。长期以来,部分纠纷处理中存在重身体损伤、轻心理伤害的问题,忽视了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保护需求。本案裁判清晰传递司法导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守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更重视其心理健康。
同时,该案也为游乐场所经营主体敲响法治警钟。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场所,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主体责任,排查各类隐蔽安全隐患,完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筑牢未成年人游乐安全防线。下一步,广安区法院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通过以案释法纠正司法和社会认知偏差,织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治保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