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随母姓生父拒付抚养费,内江中院:改姓不能对抗抚养法定义务

  
2026-06-02 17:45:4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夫妻二人离婚后,儿子的姓氏变更随母姓,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近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9起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系其中一例。

原告朱某(男,11周岁)与被告李某(父亲)系父子关系。2016年3月,李某与朱某甲(母亲)协议离婚,约定朱某由母亲朱某甲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朱某年满18岁为止。从2019年10月起,被告李某以朱某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朱某的姓名变更为随母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催促未果,朱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被告李某系朱某的生父,朱某现系未成年人且确无生活来源,事实清楚,李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子女姓名的变更不能对抗抚养法定义务,遂判决李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共计265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父母责任边界,向社会公众传递未成年人权益不容任何借口侵害、法律坚决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必要生活、教育资源的价值导向。案例引导父母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家庭关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助力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与社会环境。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