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洋”执行异议,何以从“对簿公堂”走向“握手言和”?

  
2026-06-02 16:32:57
     

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中,如何既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又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误伤”?如何将一起看似会增加讼累的执行异议,转化为案结事了的终点?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以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一笔债务、三方当事人,其中一位是身处异国的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万某称债务已由第三人谢某代为履行,但远在国外的尹某却无法当场核实。法院依法冻结的账户迟迟不能解封,万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是简单地就异议论异议,一裁了之,将矛盾推向更漫长的诉讼程序?还是主动向前一步,探寻纠纷的“最优解”?法官选择了后者。

承办法官敏锐抓住“病根”——不在程序,而在“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若机械办案,不仅徒增讼累,已履行的债务也可能因程序空转而横生波折。

江安县人民法院随即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和解”联动机制,将审查桌变为调解桌。面对远隔重洋的双方,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一边通过代理人反复与远在海外的尹某核实还款事实,一边向万某释明法律后果,稳定其情绪。最终,信任桥梁得以架通。尹某确认债务已清,双方当场签署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尹某主动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万某撤回异议。

一桩因信息错位引发的对抗,化于未发、解于初萌。承办法官没有局限于异议审查的“方寸之地”,而是延伸职能,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介入实体争议。这既是法律底线的坚守,也是司法温度的传递。

(程静)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