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份亲属证明相互矛盾 一男子虚构信息索赔被训诫

  
2026-06-01 10:25:43
     

李肖晓 蔡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日前,蒲江县法院鹤山法庭办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案涉及同一案件事实,却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赵系2023年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死者赵某的侄子。在第一次诉讼中,小赵一是为方便诉讼,二是抱着自己照顾赵某多年应当获得相应赔偿的心态,在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开具了一份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赵某与小赵父亲为亲兄弟,小赵多年来作为赵某实际赡养人,照顾赵某生活,且小赵父亲死亡后,赵某已无其他亲属在世。

小赵以该份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小赵获得医疗费、丧葬费的赔偿,但驳回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该判决作出,小赵在知道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由近亲属获取后,找到社区居委会开具了第二份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另一亲属赵某甲与赵某、小赵父亲系姐弟关系,也就是小赵的亲姑妈,证明了赵某甲是赵某的唯一尚存的近亲属。小赵在同这个“亲姑妈”赵某甲沟通后,协助其提交了相关的起诉资料,要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小赵在前后两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被蒲江法院很容易就发现了,在及时甄别小赵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中,法院对小赵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并实地到其居住的社区村社走访,询问知情人士,结合赵某甲户籍信息等确定赵某甲的真实身份确系赵某的亲姐姐。

核查到真实信息后,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向赵某甲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小赵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其作出检讨,同时对出具证明的居委会去函以示提醒。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承办法官表示,对于本案中涉及的部分篡改事实的行为被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因为尚未达到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的程度,且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给予司法处罚,若一律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可能会侵害人民群众诉权。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