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长期拖欠工资后离职,员工起诉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法院怎么判?

  
2026-05-29 11:49: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员工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因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被法院判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6052.44元。不过,公司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的部分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间接回应——法院认定公司OA系统中的《员工入职登记》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因此驳回了员工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2025年11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龙泉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须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321.59元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0072.72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24年4月2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精装修经理,月薪15000元。入职当日,公司通过OA系统完成了《员工入职登记》审批流程,该流程载明了张某的个人信息、入职岗位、月薪标准及社保购买安排等内容,并由项目经理、人事总监、副总经理等多人逐级审批同意。

2024年5月24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张某发送劳动合同模板,要求其打印并签字,但未得到张某响应,双方未能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公司在张某工作期间出现严重拖欠工资的情形:2024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29000元后,直至11月才支付下一笔工资,2025年1月更是集中支付多笔款项。

2025年1月2日,张某出具《离职申请书》,明确表示“公司近期未按时发放工资长达半年之久,我个人表示无法接受”,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公司项目经理在离职申请书上签署“同意”。

张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约11.4万元。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确实存在长期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张某据此提出被迫离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张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折算后认定其应得月工资为16052.44元,结合其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年限,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052.44元。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法院给出了不同的法律认定。法院指出,法律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可将具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非劳动合同书形式的文件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正式签订纸质劳动合同,但公司OA系统审批通过的《员工入职登记》已明确包含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保购买等劳动合同核心要素,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该内容实际履行。法院据此认定,该文件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张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原告需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6052.4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同时,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或格式法律并没有更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认定可以适当放宽,可将具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非劳动合同书形式的文件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公平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