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深夜“讨薪”盗窃 “维权”可刑不可行

  
2026-05-28 18:32:4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离职员工深夜多次盗窃,被抓后竟称为“抵工资”。近日,安岳县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盗窃案。

2026年2月,刑满释放不久的小张(化名)应聘到一家店铺担任服务员,工作期间掌握了店铺专用收款手机的支付密码,上班不到一个月便离职。离职后,小张多次在凌晨时分,通过店铺旁边消防通道窗户翻入店内,直奔吧台处拿走收款手机,解开密码使用手机消费、转账共计3000余元,随后将交易记录删除并将手机放回,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月底,店铺经理发现资金异常报案,民警迅速侦查锁定小张将其抓获。

到案后,小张辩称:“老板承诺离职当场结清工资没给,我转钱只是为了‘拿回’自己工资。”然而,民警经过补充侦查核实小张的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发现小张离职时店铺仅欠其800余元工资未结。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小张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数额较大,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多次故意犯罪,依法批准逮捕。本案中,小张声称自己是为了索要工资,但其盗窃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实际欠薪的金额,并且采取多次秘密潜入,删除转账记录等手段,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检察官提醒:

1.债务纠纷不能成为盗窃的挡箭牌。很多人误以为“对方欠我钱,我拿他东西抵债天经地义”,但这里面存在一个严重法律误区,即使双方存在真实的债务纠纷,债权人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是以“讨薪”为名,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让自己从“被害者”变成“被告人”。

2.维权要走合法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3.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是底线。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

4.经营者要加强自身财物管理和经营场所管理。妥善保管好支付设备、支付密码,定期检查经营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避免安全漏洞。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