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一起商铺转让合同纠纷案,针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的争议,依法对违约金数额作出调整,明确了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核心的法律原则,为群众签订、履行合同敲响法律警钟。

据悉,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商铺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20万元,同时合同特别约定,任意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商铺转让义务。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20万元转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6万元违约金。
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标准明显过高,向法院申请调低违约金金额。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金设立的核心作用是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兼具适度惩罚作用,并非数额越高越合理。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遭受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以及丧失其他缔约机会带来的损失,合同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损失范畴。
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现状、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大小等多项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转让费,并对违约金作出合理调整。
前锋区法院法官借此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论是过高还是过低,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整。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30%的,通常会被认定为约定过高,违约方提出调整申请,法院一般会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主张违约金的守约方,应当主动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情况,便于法院精准判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法官提醒大家,签订各类合同时,结合交易内容、履约风险等实际情况,理性约定违约责任与违约金金额,切勿盲目设定畸高或过低的违约金,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