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白花法庭移送17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每本卷宗都薄薄的,不过三五页纸:一张边缘泛黄、折痕明显的工资表,几张边角磨损的手写工票,几行断断续续的银行代发流水。可当白花法庭承办法官邓以涛逐行扫过工资表上密密麻麻的名字和数字,指尖竟有些发沉。少的八九千,多的五万多……17个人,合计近50万元。
这个数字,对一家大型建筑企业而言或许只是一笔不起眼的项目开支,但对这17名背井离乡的农民工来说,那是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整整九个月起早贪黑的血汗,是老家卧病老人的救命药钱,是孩子新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
“法官,我们干了活,为啥拿不到钱?”2024年12月,第一次开庭时,杨某云站在原告席上,声音不大,却字字砸在邓以涛的心上。他告诉法官,他们跟着包工头李某某在某安置房项目干木工,每天早上六点上工,晚上七点收工,中午只有一小时吃饭休息。包工头按月发放一部分工资,说剩下的年底一次性结清。活干完了,工资表也签了字,交到了分包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手里。可等来等去,工资没等到,只等到各方互相推诿。
这类案子在基层法院较为常见。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分包、违法转包的顽疾,让农民工成了弱势群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他们大多不懂法,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手里只有几张包工头手写的白条,维权之路往往异常艰难。
面对这17件案情高度相似、被告完全相同、争议焦点完全一致的案件,如果按部就班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是——如果裁判尺度稍有不一,先判的当事人拿到了钱,后判的当事人还在漫长等待,那种心理落差对本就满心委屈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法庭经反复讨论,决定选取一件证据最扎实、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作出示范判决,再以此为基础批量化解其余案件。
杨某云案证据最为完整:有包工头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有总包方此前代发部分工资的银行流水,有多名工友的相互证言,更关键的是,在证据交换环节,法官从包工头提交的手机电子数据中,提取到了他手写的施工台账照片——上面密密麻麻记录着每天的出工情况、班组的总方量、各项费用明细和工人的借支记录。
庭审中,包工头李某某当庭否认工资表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可当法官一页页核对台账上的数字时,他沉默了。经仔细核算,他台账上记载的应付工资总额,与工资表上的总数仅相差23元。23元,在近50万元的总额面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23元,印证了工资表的真实性,也击碎了包工头最后的侥幸。
2025年2月,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包工头李某某支付杨某云拖欠的工资24483元,分包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却在二审开庭时,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2025年7月,示范判决生效后,法庭组织其余16件案件进行集中调解。法官当庭出示了杨某云案的生效判决书,明确告知各方,其余16件案件的事实、证据与示范案件完全一致,若径行判决,结果将与示范判决完全相同。法官给各方算了一笔“时间账”和“成本账”,调解结案不仅能省去至少两个月的诉讼周期,还能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信用影响。但是由于包工头李某某百般阻挠、拒不配合,各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无奈之下,法官只有参照示范判决,逐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然而,包工头李某某故技重施,再次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却又在二审开庭时拒不到庭。因此,直到2026年2月底,全部案件裁判文书才生效。
“判决有没有得到履行?”“农民工到底拿到钱没有?”由于包工头李某某不配合,邓以涛的心并没有因此放下。“请你们务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其间,邓以涛多次联系提醒被告。
2026年5月初,邓以涛拨通了杨某云的电话。电话响了几声才被接起,背景里传来工地机器的轰鸣声。当邓以涛表明身份问起工资到账情况时,电话那头的声音一下子激动起来:“法官!钱到账了!我们17个人全都领到了!”他说,拿到钱那天,大家凑在一起吃了顿火锅,喝了点酒。有人当场给家里打电话,说孩子的学费有着落了;有人说终于可以带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了。
挂了电话,邓以涛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这17案件没有一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这批案件的办理让邓以涛深刻体会到“示范判决+批量化解”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他说:“作为基层法官,我们每天面对的都是这样的民生小事,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判决书写的不是冰冷的数字,是一个个劳动者的尊严,是一个个家庭的生计,更是我们案头沉甸甸的司法责任。”
(郑成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