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高空抛下的不是物,是凶器!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安全。5月15日晚,自贡市自流井区某街道的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家拆快递时,发现商家忘了赠送其购买的电瓶车靠背螺丝,随即想要退货。由于退货需支付10元快递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情绪愤怒,随即将靠背垫装进快递袋中,直接从其位于18楼的家中甩出。
何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属于高空抛物治安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此案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自贡首起高空抛物处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公安机关呼吁:居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