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次擅自外出!岳池一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拘

  
2026-05-14 18:05:49
     

汪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社区矫正绝非“法外之地”,监管规定不容肆意漠视!5月14日,记者从岳池县公安局获悉,岳池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案件,对无视法律权威、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以刚性执法维护社区矫正监管秩序。


经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于2022年11月23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2023年4月27日,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李某被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在岳池县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在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认真改过自新,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但李某目无法纪、心存侥幸,完全漠视法律义务与监管约束,在2026年1月至4月期间,无正当理由且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市县多达三十余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性质十分恶劣。

针对李某的严重违法行为,岳池县社区矫正局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26年5月12日,岳池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进一步筑牢了社区矫正监管防线,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

岳池县警方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社区矫正对象需摒弃错误认知,切勿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同于“自由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监管规定必须严守。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务必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主动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全方位监督管理,踏实改过、自律自省,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