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跨年作废?法院:于法无据!

  
2026-05-14 16:00:3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年休假跨年作废”,员工没申请就真的“自动放弃”了?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撞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究竟谁说了算?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于2012年1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司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年休假核定周期为自然年……员工在年度内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王某曾学习并签字确认该制度。

2023年9月,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然而,到了2024年7月,因公司业务调整,要求王某调岗。王某不同意调岗,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簿公堂,王某除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还主张公司应支付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方面则坚称,根据规章制度,王某未在年度内主动申请休假,权利已经“作废”,无需支付相关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设定“未申请即视为放弃”的条款,从而免除自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此举于法无据。首先,法律赋予的是“安排权”,而非“豁免权”。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安排,确有必要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但这并未赋予用人单位以“跨年作废”为由,直接消灭劳动者休假权利或工资请求权的权利。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休息,立法本意并非将“当年休完”作为权利消灭的条件。

其次,免责情形法定,企业不得“另起炉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休假,而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将“未主动申请”等同于“自动放弃”,实质上是自行创设了免责条款,与上述强制性规定直接抵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认定,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强调用人单位的主动安排责任,而非将申请义务强加于劳动者。公司未能证明已主动为王某安排休假或王某书面自愿放弃,仅以无效的规章制度条款抗辩,于法无据。经核算王某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830.12元。

法官说法

权利边界须厘清 管理不能越法律红线

本案的裁判为类似纠纷划出了清晰的界限:第一,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但这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任何试图通过规章制度免除自身法定责任、限制或剥夺劳动者核心法定权利(如休息休假权)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本案中的“视为放弃”条款,正是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统筹安排责任,违法转嫁给了劳动者。

第二,带薪年休假是“权利”,不是“福利”。实践中,有些企业将带薪年休假视为可给可不给的“公司福利”,甚至设置各种障碍使其“名存实亡”。本案再次明确,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强制性休息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的法定义务。将“统筹安排权”异化为“权利剥夺工具”,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会加剧劳资矛盾。

第三,合规管理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石之上。在年休假问题上,正确的做法是结合生产经营计划,主动、合理地安排职工休假,并保留好相关通知、协商记录。若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则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非寄望于一份无效的“免责条款”来规避责任。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