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伪造合同索要60万元!因虚假诉讼获刑并被处罚金

  
2026-05-14 12:54:35
     

妄图通过伪造合同、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索要60万元“不存在的债务”……5月14日,记者从华蓥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

刘某实际控制的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蓥市某学校因学校食堂承包问题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互不存在债权债务,双方就前述终止事宜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可不久,刘某前往该学校,趁学校工作人员不在之际,将其办公室桌上两份《合同终止协议书》拿走,并运用技术手段将协议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互不存在债权债务,甲乙丙三方就前述协议终止事宜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更改为“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赔付乙方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一月内支付”,并使用早就私刻好的学校假印章加盖鲜章,并将两份原件销毁。

随后,刘某到法院起诉学校,要求学校一个月内“偿还”600000元。而所提交的证据就是那份虚假合同。

华蓥市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华蓥市某学校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及其他程序性文书。

华蓥市某学校负责人接到相关材料后却很纳闷:自己什么时候和刘某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随即,学校对刘某提交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

这让法官警觉起来,同时,在干警核查起诉材料细节的过程中,条款漏洞、印章痕迹、文件溯源等多处破绽逐一暴露。随后经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份《合同终止协议书》系伪造——原告提交了虚假证据!

华蓥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刘某不服,继续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被依法驳回。

同年,学校向华蓥市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涉嫌虚假诉讼,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由华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3月,华蓥市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熊交 拜志峰 文/图)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