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销售“三无”减肥产品 经营者退赔顾客18000元

  
2026-05-13 14:58: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因使用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减肥产品出现身体不适,消费者将销售该款减肥产品的服装店诉至法院,要求除了退还产品价款外,还得支付十倍赔偿。近日,经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调解,顾客程某获某服装店退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8000元。

程某诉称,2025年6月19日,她在某服装店经营场所购买儿童服装时, 看到店内悬挂大量五颜六色、包装酷似糖果和果冻的商品。经询问,服装店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此为 “减肥药”。程某当即花费1880元购买了相关产品。服用后,程某出现腹泻、口干等明显不适症状,但体重确有下降。基于此效果,程某又先后为家人购买了价值3360元的“减大体重套餐”,并应朋友之托代购了715元的产品,支出共计5955元。事后,程某经朋友提醒上网查询发现,所购产品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及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典型的 “三无”产品。

程某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025年11月7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服装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三无”减肥产品行为违法,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程某多次与服装店经营者李某协商赔偿未果,遂于近日向新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服装店退还货款5955元并按十倍支付赔偿金5955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服装店一次性向程某支付退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8000元。协议达成后,李某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类产品时应注意查看中文标签、生产资质等信息,如发现“三无”产品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并依法维权。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